2013/10/21 13:23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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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 陳亭均╱台北報導 | 中時電子報 – 2013年10月13日 上午5:30

中國時報【陳亭均╱台北報導】

瑞莎前晚家中遭不明人士入侵,她12日出席時尚活動,餘悸猶存。她一周前才搬到信義區的租屋獨居,前晚她出門遛狗,回家發現客廳桌上竟擺了一個來路不明的杯子。家中東西沒少,但有管理員的大廈竟有宵小橫行,她還是嚇出一身冷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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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16日電)宜蘭一名蔡姓男子被控偷窺婦女洗澡,但警方沒在蔡男身上找出藉以窺視的工具設備,認為證據無法構成妨害秘密罪,將蔡男處分不起訴。

法界人士表示,刑法「窺視竊聽竊錄罪」的構成要件,必須是「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」進行,像是拿望遠鏡偷窺、裝針孔竊錄等,如果僅是透過現成孔洞窺視,就不構成刑責,只能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。

根據宜蘭地檢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書,蔡男今年6月9日凌晨,在羅東鎮一處民宅,透過浴室氣窗偷窺婦女洗澡,遭婦女的丈夫告發。

蔡男被警方查獲後辯稱,他只是聽到異常水聲才前往查看,不是故意窺視;警方在現場也沒有查到用來窺視或錄影的設備。102101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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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大紀元2013年10月19日訊】(工商新聞)一個人為什麼需要立一份遺囑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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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鄭國樑/桃園報導】2013.10.20 02:53 am

一家賣飲水設備的廠商,數度在桃園縣政府、鄉鎮市公所舉辦的活動中,宣稱填資料可摸彩送濾水器,民眾事後接到「中獎」電話,但發現傳單上的公司是空號,認為是詐騙手法,責怪官方活動竟容許這種攤位進駐,縣議員劉茂群認為太離譜,要求縣府不能縱容,否則民眾受騙,公部門將變「同夥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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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秘密包含攝影、拍照、拆閱他人信件、業務上的洩密等。
刑法第 315 條 (妨害書信秘密罪)

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、文書或圖畫者,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,窺視其內容者,亦同。
第 315-1 條 (妨害秘密罪)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第 315-2 條 (圖利為妨害秘密罪)
意圖營利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,亦同。
製造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,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 315-3 條 (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)
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第 316 條 (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)
醫師、藥師、藥商、助產士、心理師、宗教師、律師、辯護人、公證人、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,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,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7 條 (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)
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,而無故洩漏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8 條 (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)
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,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8-1 條 (洩密之處罰)
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8-2 條 (加重其刑)
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第 319 條 (告訴乃論)
第三百十五條、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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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Oct 14 Mon 2013 16:13
  • 監聽

台灣,監聽主要由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規範。原則上僅限偵查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才可以實施監聽,但是基於現實需要,例外地允許偵查某些最低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也可以實施監聽(重罪原則,通訊監察與保障法第5條第1項)。監聽前必須先有事實認為監聽對象可能涉嫌犯罪(必要性原則),且除緊急情況外須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(俗稱監聽票)方可為之(令狀原則)。

執行[編輯]

監聽為犯罪偵查手段 1. 網際網路數位訊號監聽則為檢調之重要犯罪情報來源獲取方法 2. 利用網路監聽工具取得稽核紀錄(log) ,經由稽核紀錄及內容的分析,犯嫌上網的時間與地點與詳情,可確認犯嫌犯罪實證作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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